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两烟”生产有关政策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两烟”生产有关政策的规定
(1991年10月6日桂政发〔1991〕84号)
为使我区“两烟”生产在“八五”期间有一个大的发展,促进翻两番奔小康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两烟”生产的决定》精神,作出下列规定。
一、激励政策
1、重新印发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烤烟、卷烟生产若干政策的试行规定》(桂政发〔1986〕113号)和自治区烤烟卷烟生产领导小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烟叶生产若干政策试行规定》(〔89〕桂两烟发字第002号、〔89〕财税计字12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2、为了鼓励优质烤烟生产,由自治区和烟厂所在地的财政对能够生产出相当云、贵优质烟叶的六个县给予补贴:百色地区的隆林县、田林县、靖西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云南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50元,其中退税返还40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10元;河池地区的南丹县、东兰县每调给自治区内烟厂一担相当于贵州烟叶质量的上中等烟叶,增加补贴30元,其中退税返还24元,由卷烟厂负责补贴6元。要求上述县3年内要生产出能取代云贵烤烟的优质烟叶,烤烟种植面积每县应不少于1万亩,收购量不少于3万担。各县所得的补助收入主要用于发展优质烤烟生产,逐步充实烟叶生产发展资金。
3、发展卷烟生产,重点是鼓励产品优质适销上档次。对完成年度产量计划,年均单箱税金(含产品、城建、教育等)达1250元、1150元和1050元企业,分别给予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按企业人数一等奖均500元,二等奖人均400元,三等奖人均300元,或者以上年为基数,单箱税金增长50%、40%和30%的,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但一企业只能采取其中之一个。以上奖励,年终结算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和奖金,免征奖金税。
4、鼓励销售地产卷烟,扩大广西卷烟市场。
(1)已联营的卷烟现有政策不变;今后审批的新增联营卷烟,每箱按产品税收不超过5%付给对方技术补偿费。
(2)凡销往区外的地产卷烟均可按每箱提取销售费21元,列入销售费用。
(3)地产烟的区内销售,要确定一个合理基数,超基数部分,按销售档次给予奖励,平均每箱奖励10元,由区烟草公司在集中留利中列支,奖金部分可减免两金和工资调节税。
二、烟叶生产配套政策
(1)烟叶生产要坚持“计划种植,主攻质量,提高单产,增加效益”的方针,推行烟叶收购单位与烟农鉴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制度,做到发展一片,受益一片。
(2)烟叶生产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烟叶的种植、收购、复烤、调运、销售统一由烟草公司经营管理。已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富川、钟山、武鸣、博白四个县要总结经验,继续巩固完善这一体制。实行这一体制所需增加的人员工资总额由劳动人事部门解决。烟草部门在销售收入中要积极扶持烟叶产地的发展;尚未具备体制过渡的县,可维持现有的由烟草公司委托供销社按国家专卖规定和计划负责烟叶种植、代购业务,烟草公司负责调拨销售的办法。到1995年,烟叶产量达不到3万担的基地县取消烟叶基地县资格。
(3)烟用肥料除中国烟草总公司分配给我区的指标外,区计委要按需要从进口化肥计划中划出一定数量指标,由区烟草公司根据种植面积分配到各县,直接供应给烟农;县烟草公司未具备化肥经营条件的,仍由供销社按计划向烟农供应。化肥销售价格由烟草公司会同物价局本着保微利原则确定。
三、科技政策
1、要遵重科技人才。对从事烟草科技工作的人才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41号文件规定给予照顾;对卓有成就的科技人员要给予奖励;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增加技术开发费用。由于卷烟工业税大利小、甚至无利,新产品开发费用同意执行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1〕23号文件的规定,按销售收入0.2%的比例提取,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由区烟草专卖局监督使用。
四、实行厂县烤烟生产挂钩,对口扶持
厂县挂钩关系为:富川车间对富川县;钟山烟厂对钟山县;平南分厂对平南县;玉林烟厂对玉林市;北流县;武鸣烟厂对武鸣县、东兰县、桂平县;南宁烟厂对隆林县、西林县、田林县、靖西县;柳州烟厂对柳城县、鹿寨县、罗城县、南丹县;浦白、博白、桂林、荔浦四个地方烟厂(分厂)分别对本县。具体扶持办法及责权利由区烟草专卖局牵头与双方商定。
各卷烟厂要贯彻“烟叶为本”的思想,把烤烟挂钩县作为自己的第一车间,从资金、物资、技术上进行扶持,促进优质烤烟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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