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10月30日吉政发〔1991〕53号)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
(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电费另行计收);
(三)由水库供给源水的自流灌区,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一分八厘。水库供给的源水水费,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五厘,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水库、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源水水费,按水库的源水水费标准计收。
二、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每亩每年收费由八角五分调为一元四角五分。
三、全省十九条主要江河,其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农林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农林户每亩每年收费二角(已收取灌、涝区水费的农田不再收取此费),个体户每年每户收费20元。
四、工业用水(消耗水)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由四分调为九分,二类工程调为八分,三类工程调为五分。
五、自来水厂用水水费标准:属于工业用水的,按本通知第四项的标准收费;属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一类工程由每立方米二分三厘调为七分五厘,二类工程调为五分五厘,三类工程调为三分。自来水厂兼供工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时,按综合水费计收。综合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为八分五厘,二类工程为七分二厘,三类工程为四分三厘。
六、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工农业用水或利用弃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工农业用水的,按结合工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二倍计收。
七、各类工程的分类名单及水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另行下达。
八、水利工程水费标准调整后,水费收入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调整后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