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推动和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推动和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20日甘政办发〔1991〕132号)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方针,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扩大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域,更好地利用国外智力资源,更多地聘请国外专家来我省工作和派遣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外培训,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应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在制定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时,选定一批能迅速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科研水平、改善经营管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采取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将引进国外智力计划作为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等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下达执行。各聘请单位应积极发掘国外人才信息和资源,广开聘请外国专家渠道,主动给引进国外智力归口管理部门上报聘请专家项目。
三、引进国外智力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86〕中引办字072号)、《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1986〕中引办字074号),由聘请单位或派出培训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在相应的工程、技改、科技攻关和新产品开发的项目费中开支。对列入国家和省的引进国外智力计划的项目,其引进国外人才和派出培训经费不足或全部承担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分别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对一些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而耗资又较多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试行专项经费有偿使用的办法。
四、通过引进国外智力方式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应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1990〕国科发计字835号),优先纳入计划,在税收价格、信贷、物资、关税、技术转让、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的方式开发的省级重点新产品,可以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省级新产品有关待遇。
五、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进行有偿转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单位可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委发〔1988〕26号),奖励配合国外专家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在全省有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应该统一纳入省政府的成果推广计划,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推广,工商银行应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六、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做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同时,对在引进国外智力及其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国内主要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或部门承担。对引进国外智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中方配合专家工作的主要技术人员在晋升工资或技术职称时,应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七、在企业中,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入股的形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其投入生产并见到经济效益后,可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提取利润分成。外国专家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涉外法规的规定,以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外方的股份投入,与中方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在引进国外智力进行技术援助,需进口少量关键技术设备自主开发以开展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项目时,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这些项目的投资概算中,应明确列有引进国外智力的费用。聘请外国专家因工作需要带进的设备、工具等,海关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九、鉴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发展,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拨出专款,作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费用(含外汇额度)。
各地、州、市应根据引进国外智力任务的实际需要,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执行和扶持本地区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开展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十、各级政府要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抓出成效。省级有关部门、各地、州、市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确定专人分管或兼管这项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基层单位,凡涉及此项工作量大面宽的,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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