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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 住房租金和实行〈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3-27
  • 【生效日期】1992-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 住房租金和实行〈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公有
住房租金和实行〈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宁政发〔1992〕55号)

根据《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关于将我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0.30元的规定,本着“控制幅度,操作简便”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现就调整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租范围
南京市十个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和各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及地处五县的市属以上独立工矿区单位自管公房,均属此次调租范围。

二、调租时间
自《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组织领导
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房管局分别组成调租工作小组。市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业务口径和调租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区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调租的组织实施工作。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市、区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评定;自管公房的租金由管房单位自行评定,并报市、区房管局备案,市、区房管局有权检查。

四、时间安排
1、三月份,宣传发动,建立工作班子,组织业务培训;
2、四月份,基本完成公有居住房屋租金的评定工作。
以上报告及《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如无不当,请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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