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基本建设 “拨改贷”投资划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基本建设
“拨改贷”投资划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的通知
(桂政发〔1992〕30号1992年4月28日)
为适应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我区“八五”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将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包括一九九一年以前应收回的“拨改贷”投资本息,以下同)划转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划转为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后,实行有偿使用,专款专用,回收再贷、滚动发展、保值增值。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要求和我区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计划。
二、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委托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营管理。“拨改贷”投资的本息由该公司负责回收,存入专项帐户,作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收入,列收列支。公司要定期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报送报表。自治区财政厅实行财务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三、“拨改贷”投资划转基本建设基金的交接工作,由自治区计委牵头,会同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尽快完成。各级建设银行,各地、市、县计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搞好“拨改贷”本息回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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