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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 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2]34号
  • 【发布日期】1992-05-16
  • 【生效日期】1992-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 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
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1992〕34号1992年5月16日)

根据中央关于今后各地要逐步放开肉、禽、蛋、菜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的精神,和我区副食品等价格放开后,多年来市场价格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区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五市为平抑春节、元旦等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补贴,今后节日市场供应由五市根据财力自行安排,自治区不再给予补贴。

二、取消自治区对五市储备冻肉的储备费用补贴。今后各市所需储备量和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三、放开民用煤价格,改暗补为明补。具体做法是:民用煤的购销差价,按当地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核定,取消财政现行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同时,对职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教师、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财政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凡原来已享受煤气补贴的职工,单位不再给生活用煤补贴。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民用煤放开后的职工实际负担水平。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各地由此而减少的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增设煤店网点及设施建设。

四、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区城镇居民肉食补贴办法手续繁琐,而且漏洞很多,不利于控制补贴,因此,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具体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带0.7赡养系数(注: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元、1.5元、1元的带系数后分别确定为3.7元、2.5元和1.7元。下同)属财政拨款的,由当地财政支付,属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当地财政按原当地补贴标准(不带赡养系数)拨给补贴;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当地带0.7赡养系数的补贴标准补贴给职工,补贴资金可列入成本(离退休人员补贴列营业外支出),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政策性亏损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可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给予补贴。改变肉贴发放办法后,各地结余的补贴包干基数一九九二年暂不作调整。
民用煤价格提高改暗补为明补和改变肉食价格补贴后,对造成自治区本级和地区行署本级财政增支和减收部分则相应调整当地财政的包干基数。
上述政策的调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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