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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改[1992]49号
  • 【发布日期】1992-07-21
  • 【生效日期】1992-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21日皖改〔1992〕4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切实加强我省的气象工作,促使气象事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地方气象事业。要大力发展城市、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提高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信息传输水平。把气象科研和气象服务工作纳入科技开发、服务体系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关项目和重大问题,要吸收气象部门参加,使气象科技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气象部门在继续加强天气、气候监测预报,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把为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抓紧做好建立省、市(地)、县三级气象计划财务体制的落实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初步确定省、市(地)、县三级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共21项(见附件)。对新增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由地方各级计委、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原有为当地服务的气象业务项目所需的经费,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予以安排落实。

三、进一步完善各级气象管理体制,推进气象工作的改革。在机构改革中,要注意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气象部门开展专业气象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兴办科技经营服务实体,增强气象部门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努力改善气象部门的工作、生活条件。气象部门是社会公益性很强、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要继续关心、支持和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按照省以下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为主安排的精神,妥善安排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对中央、省支持地方气象部门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需要地方配套资金的,请地方计委、财政给予照顾。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补差、子女升学和就业等,应同其它部门职工一样,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解决。

附件: 安徽省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各级政府确定并解决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经费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一、省级项目
1、为本省防灾服务的天气雷达、气象卫星信息接收处理系统。
2、为省政府及部门服务的计算机广域网。
3、省--地(市)辅助通信网(包括话传、数传、市内中继线改造)。
4、为省市政府和重要江河、大型水库防汛及跨省联防服务的预警网。
5、气象为农业综合开发、卫星遥感测产、旱涝监测网、森林防火、环境保护开展的专项服务工作。
6、省内重要灾害区的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自动站网。
7、人工影响天气的服务和研究。

二、地(市)级项目
1、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和其他科技服务实体(主要进行产量预报、森林防火、旱涝监测、遥感资料分析等服务)。
2、计算机远程工作战和计算机服务网络(含线路和中继线改造)。
3、灾害性天气预警网。
4、地--县辅助通信网。
5、天气探测雷达及数字化处理。
6、人工影响天气的各项支出。
7、县升格为地市级后需扩建的气象台建设。

三、县级项目
1、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及其他科技服务实体。
2、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3、计算机运程工作站(含线路和中继线)。
4、灾害性天气预警网。
5、辅助通信网。
6、农业气象监测点。
7、人工影响天气的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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