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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 【发布单位】81901
  • 【发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第23号
  • 【发布日期】1992-08-15
  • 【生效日期】1992-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
年8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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