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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卫局 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2-08-21
  • 【生效日期】1992-08-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卫局 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卫局
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1日宁政办发〔1992〕74号)

一、为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如特殊情况需设立生活垃圾弃置场,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一切设施和设备,均属于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和占用。

五、生活垃圾处理场应严格管理,按规定做好场地的平整、覆盖和消毒灭蝇等工作,并定期进行防止污染的监测工作。

六、进入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车辆驾驶人员要文明开车,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并要听从场内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范围内倾倒。

七、生活垃圾处理场为封闭式的管理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场内活动,以免妨碍场内正常的管理工作。

八、场内管理人员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垃圾车进出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属于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挖路、拦车、扣车,不得刁难或滞留管理人员、驾驶人员。

九、生活垃圾处理场如发生污染水源或农作物等事件,由所在地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检测鉴定,给予处理。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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