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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2205
  •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 【发布日期】1992-10-19
  • 【生效日期】1992-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便于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贵阳投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同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贵阳方)洽谈,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可兴办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有关外商投资的事宜,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和贵阳方均可委托贵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起草,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代办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与贵阳方经过洽谈,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或协议)后,由贵阳方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双方应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对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污染较大的项目,还应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可正式商签协议、合同、章程。

第八条 申请兴办外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向市外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兴办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件;
(六)其它需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申请兴办同一个外资企业,投资者之间应先签订协议或合同,然后报送市外经委。

第九条 审批机关及审批权限:
(一)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不需省、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主管局审批,报市外经委、市计委、市经委备案。
(二)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市审批限额以下,不需省综合平衡的,属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会同市外经委审批;属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经委会同市外经委审批。
(三)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在市审批限额以上,以及市审批限额以内,但需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会同外经委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四)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兴办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不论投资额大小,均由市外经委审批或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审批时限:
(一)市、区审批机关在接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后,从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七天内予以审批或作出书面答复,或转报上一级审批机关。
(二)市、区审批机关在接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从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组织论证或提交有关会议审议。并由审批机关根据论证或审议结果,办理批复文件或作出书面答复,或转报上一级审批机关。
(三)市外经委在接到报送的协议、合同、章程或申请报告后,从收到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办完审批手续或作出书面答复,或转报省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议,一次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批准后,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向市税务局、贵阳海关、省外管局、省商检局办理有关手续。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资企业依法成立之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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