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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2]115号
  • 【发布日期】1992-11-11
  • 【生效日期】1992-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穗府(1992)115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加快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及产业政策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赋予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并在区内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来区内投资的外商(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享受国家给予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给予的优惠政策。

二、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包括追加投资)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设备、建筑材料,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和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投资的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及自用的和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部分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经主管部门批准,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可以内销。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暂时有困难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补偿。

四、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对其所得税实行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

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国民经济重要部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对其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广州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更优惠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除国家严格控制的产品、项目外),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八、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型和高新技术型企业”。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九、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分得的所得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外商将从区内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在区内实行国有土地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办法,鼓励外商、国内企业来区投资办企业、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最高为七十年,工业用地最高为五十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及从事其它经济活动。

十一、区内符合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可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在区内投资兴办第三产业。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等金融机构;区内企业可发行本币或外币债券和股票。

十四、区内可利用保税政策,开展保税业务,设立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保税仓库,指定专门贸易机构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对区内境外人员出入境,实行简化手续,给予方便。允许区内设立为企业外方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提供办公、生活用品的商店。

十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制度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十六、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区内提供“六通一平”(即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排雨水、排污水和土地平整)的基础设施条件。凡省、市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应予以优先保证。

十七、从一九九二年起四年内,区内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以及区内产品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外,免除上缴市和县的全部财政任务,全额留区作自我发展资金,用于投资必要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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