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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委办公室、市园林局 《关于加强我市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3]2号
  • 【发布日期】1993-01-07
  • 【生效日期】1993-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委办公室、市园林局 《关于加强我市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委办公室、市园林局
《关于加强我市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1月7日津政办发〔19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管理的意见

经过全市人民和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我市城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均公共绿地已达二点三四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13%。但是,距国家要求和我市“八五”计划、十年规划的绿化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今后数年,要使我市绿化水平再上一个台阶,除了进一步搞好绿化建设外,必须下力量巩固已取得的成果。
目前,随着集贸、摊群市场和商业网点的发展,绿化管理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据对市内六区的调查,现有永久性、半永久性各类占路市场一百七十二处。这些占路市场范围内原有树木四万八千四百株,由于一些树木遭受烟熏火燎、污水浸泡、捆绑钉楔、车辆挤撞以及病虫危害等原因,现仅存三万九千二百株,已损失九千二百株。此外,占路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砍树、侵占绿地的现象也日渐增多。为加强对集贸、摊群市场内树木和绿地的管理,维护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以良好的城市绿化环境迎接四十三届世乒赛在我市举行,现就加强集贸和摊群市场内树木、绿地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绿化法规,坚持以法护绿。各级绿化园林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 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绿化法制观念,强化全民爱绿护绿意识。大力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对严重损害树木、绿地的违法、违章事件要进行公开披露和依法严肃处理。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制度,依法大胆管理,使损害树木、绿地行为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今后新辟集贸、摊群市场和改造原有市场,要将绿化建设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凡在城市树木、绿地(包括预留绿地)范围内新设经营性摊点的,须有园林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参与联合审批。原来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须补办手续。

三、落实维护责任,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谁办市场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内树木、绿地的保护工作由市场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主管部门应制订市场内树木、绿地管理措施,设置摊位应留出养护间距,自行加设统一规格的高护栏树架,并为园林部门的专业养护提供方便条件。市场主管部门须与园林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分工,各尽其责。

四、依法进行整顿,纠正现有问题。
(一)凡园林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而擅自在城市树木、绿地内设置摊点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令其限期撤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对市场内的树木、绿地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准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直接影响植物生长的摊点;不准捆绑钉楔树木;不准用水泥或砖块封堵树穴;不准将树木、绿地盖入营业设施之中;不准往树穴倾倒盐碱污水;水产品市场或摊位影响到绿地和行道树的,必须同时设置地下排水设施;大片绿地附近不准摆摊设点,难于另行选址的必须留出一点五米以上间距。
(三)要纠正市场内现有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对损害草坪、花卉、树木绿地的,由园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损害树木、绿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鉴于目前摊群市场大部分由区(县)街(镇)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将加强市场绿化管理纳入工作议程,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综合治理,依法护绿。既要做到为发展经济服务,又要切实保护好绿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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