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93〕第4号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1993年2月25日)
第二条 凡为本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单个项目,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三年内,年均新增税后利润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单个项目实施三年内,年均增加效益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所列单个项目,是指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后正式投产应用或实施满三年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经区、县(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区、县(市)科委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审查合格后,报市科委。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市科委。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审查,分别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按年均新增税后利润或增加效益的百分之六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励金。
第九条 对获奖人的奖励,受益单位属市、区、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单位支出,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支出;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由单位支出。
企事业单位支出的奖励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十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的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由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会同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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