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桂政办〔1993〕30号)
自治区人事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时组织试行。在试行中,要讲求实效,注意简便、易行,不搞重复考评。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做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奋发进取,做好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调整、培训、工资、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考核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当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将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程度、标准、等次等公布于众,并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以利于群众监督和参与,增强考核的透明度。
(三)注意实绩的原则。实绩是检验一个工作人员对社会贡献大小的重要尺度,是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知识水平、政治素质(即德、能、勤)的综合反映,是成果、效率的统一体。在强调把考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应着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办法
考核的基本办法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五、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全区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
(二)对象:自治区直属行政机关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区辖市、地区行署、防城港区行政机关科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县(市)、城区行政机关股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含聘用制干部)。
六、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把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和态度、政策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职业道德。
能:指学识、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决策能力、计划能力、组织领导能力、调研分析能力、反映判断能力、应变适应能力、管理能力。
勤:指勤奋程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工作事业心、劳动纪律和出勤率。
考核时,可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特点、性质、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和职业的不同,按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工作人员,有侧重地选择考核要素,不搞“一刀切”。
七、考核等次和标准
考核应以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划分,应以个人的述职报告评议结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和平时考核记载为依据。由考核领导小组平衡确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5%以内,处、科、股长应分开确定等次,分开计算比例。确定等次必须坚持标准。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事业心强,工作勤奋,业务熟悉,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突出,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出色。
称职: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有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水平高,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或工作目标)良好。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机关的规章制度,廉洁奉公,能和同志搞好团结,有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能力,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一般,基本上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低,组织纪律较差,缺乏工作责任心,业务水平低,在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欠佳。
八、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翌年二月底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和“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进行。
九、考核制和主考人
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主考人由被考核人所任职务的上一级直接行政首长担任,必要时,行政首长可委托同级副职担任主考人。
十、考核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工作部门、单位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人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组成。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平衡等次比例;办理考核结果的有关手续;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提出复议的申请。
十一、考核程序
(一)大会动员。召开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由领导进行动员,宣布考核方案和计划要求。
(二)撰写述职报告。被考核人总结本年度的政治思想情况、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撰写好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并呈送主考人。
(三)本人述职和民主评议。以处、室(科、股)为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主考人听取被考核人述职报告后,可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对被考核人的意见,并将民主评议意见如实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综合意见”栏内。
(四)主考人评鉴。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民主评议的意见的平时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鉴。提出等次意见,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主考人评鉴意见”栏内。
(五)审核。考核领导小组,对主考人的评鉴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等次。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在《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领导小组意见”栏写出结论性评语,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代盖公章。
(六)反馈。主考人将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如被考核人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要求复议。
(七)复核。考核领导小组要对被考核人提出的复议要求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备注”栏内。同时,要及时通知主考人和被考核人。
(八)总结。召开考核总结大会,可与单位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一起开,向单位全体人员宣传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同时,注意做好被考核人的工作。
十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职务升降、奖惩、工资、调整、培训等挂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才具有晋升和奖励的资格。其中,对评为优秀者,可根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奖励种类给予奖励;在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者,其晋升资格年限中缩短一年。
评为不称职者,取消当年年终奖金和奖励资格,同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限期达到考核标准;在晋升一般行政职务时,在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为不称职者,其晋升资格年限相应延长一年;担任科员以上一般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两次为不称职者,应降低一个职务等级,或者调离现岗位(职务);对犯有严重错误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三、建立考绩档案
建立考绩档案,搞好考核材料归档工作,是年度考核的必要制度,有利于材料的保存和考核工作的连续性。考核结果,应将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其《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的基础材料存入本人的实绩档案。
十四、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人员和主考人,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在考核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秘密、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十五、建立“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
“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是指把“个人岗位责任制、单位目标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融为一体,以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为基础,用年度考核来统帅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同时,应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将平时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管理的实绩和表现记录下来,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各级政府、地区行署和部门、单位,要认真探索,大胆实践,尽快把“三位一体”的年度考核制度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起来。
十六、其他
各地、市、县(市)人事局,防城港区人事局,自治区直属各行政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年度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