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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制度的通告
  • 【发布单位】821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20
  • 【生效日期】1993-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制度的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制度的通告

(1993年3月20日)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异地流动,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的育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接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
(一)从事务工、经商、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流入异地暂住一月以上的其他人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住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育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书,以及免冠半身1寸照片两张,在五天内(已办理由报暂住户口者一个月内)到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接受审检,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无婚育节育证明书的应限期补上(本市内的限十日之内,市外的限三十日内)。经审检合格后,发给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验证》。

三、有关部门要和计划生育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验证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时,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要认真查验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并督促其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验证、领证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房屋出租、务工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接纳从事服务活动的人员时,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必须查验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验证》,凡未持证者不予办理。

四、领取检验证者,在有效期满后需延长时间的,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签证手续。离开暂住地回原籍的须办理注销手续。

五、凡逾期未接受审检或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登记者,除责令其补检登记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已婚育龄妇女在暂住期内要求生育者,须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证》。并经暂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育。

七、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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