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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7-07-17
  • 【生效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7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21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3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8元。”

三、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新的第二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款最末一句:“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规定的面积计算。”

此外,对本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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