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24日吉政发〔1993〕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对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省政府确定,省计经委为负责全省债券发行审批的管理部门。各地要紧密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利用发行债券,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债券管理工作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我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
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全省有关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计经委作为全省债券发行审批的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金融情况,负责编报地方债券计划与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当年债券规模内,审核批准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等有关地方债券发行计划。各地计委(计经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当地各项债券计划,于每年九月底以前上报省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统一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
二、加强地方债券规模管理。国家计委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已将证券计划正式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序列,实行证券规模总量宏观管理。今年国家下达的各项地方债券计划是年度最高限额,未经国家和省同意,不得突破发行计划。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省计划确定的债券种类帮助企业落实具体项目指标,不得另行设立新的券种,各地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三、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定有关规定的乱集资。企业内部债券是企业有偿筹集资金的形式,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今后企业内部债券要纳入地方企业债券统一管理。今年以来通过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企业,要写出情况报告,向当地计委补办登记手续,并报当地政府批准。今后,企业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发行债券的,要按照地方企业债券管理规定,向当地计委(计经委)提出计划,经同级政府同意,报省计经委审核批准,通过资信评估,取得信用等级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发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在省下达的债券规模内发行。股份制试点企业发行的内部股权证,纳入企业债券统一管理,其规模经省计经委批准后发行。审计部门要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统计部门应根据省内证券发行计划中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发行统计工作。
四、认真做好一九九三年各种债券发行工作。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已将一九九三年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额度计划下达我省,其他地方性债券计划正在陆续下达,各地人民政府要责成当地计委(计经委)对申报发债企业搞好分类排队,做好各种债券项目的报批准备工作。通过债券、股票筹集的资金,要按批准的方向、用途合理使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禁利用筹资搞计划外项目。国家批准的年度债券规模,要优先保证重点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需要。
五、加强全省债券市场的宏观管理。企业发行各种地方债券要根据国家有关证券发行条例和办法,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发债和募集资金。要加强利率水平的管理,今年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要帮助和督促发债企业加快建设速度,缩短建设周期,抓紧投产达产并提高经济效益。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到期还本付息。要协助发债企业确立和承担风险责任。省里统一对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资产评估,审核批准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发行一九九三年债券。同时,继续加强和完善各项建制、立法工作,保证全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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