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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城市树木
  • 【发布单位】815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6-21
  • 【生效日期】1993-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城市树木

青岛市城市树木

(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标准
(1993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死亡:指将树木砍伐、主干折断、树干环状剥皮、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可能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二)损伤:指将树木剥皮、撞伤、撞歪或其他损伤而未致使树木死亡的情况。
(三)胸径:指树木从地面起量至一点三米处的直径(树木分叉处低于一点三米的,以分叉处的直径为准)。

三、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只按标准收取迁移费。

四、常绿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按落叶乔木、灌木的赔偿费标准的二至五倍执行。

五、攀垣植物的赔偿费标准,按灌木的赔偿费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随《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表

附: 树木(花草)赔偿费及绿地占用费表



┌──┬─────────┬─────┬───────────────┐
│类别│ 规 格 │ 单位 │ 赔偿金额(单位:元) │
│ │ │ ├────┬────┬─────┤
│ │ │ │ 损伤 │ 死亡 │迁移 │
├──┼─────────┼─────┼────┼────┼─────┤
│ │胸径不足5厘米 │ 株 │5─25 │ 50 │ 20 │
│ 落 ├─────────┼─────┼────┼────┼─────┤
│ │胸径5─10厘米 │ 株 │50─90 │ 150 │ 40 │
│ 叶 ├─────────┼─────┼────┼────┼─────┤
│ │胸径11─15厘米│ 株 │60─100 │ 300 │ 50 │
│ 乔 ├─────────┼─────┼────┼────┼─────┤
│ │胸径超过15厘米,│ │ │ │ │
│ 木 │每增加1厘米,赔偿│ 株 │30 │ 100 │ 40 │
│ │费增加 │ │ │ │ │
├──┼─────────┼─────┼────┼────┼─────┤
│ 落 │冠幅不足0.5米 │ 丛 │10-25 │ 40 │ 20 │
│ 叶 ├─────────┼─────┼────┼────┼─────┤
│ 灌 │冠幅0.5─1米 │ 丛 │30-50 │ 80 │ 40 │
│ 木 ├─────────┼─────┼────┼────┼─────┤
│ │冠幅超过1米 │ 丛 │60-100 │ 160 │ 80 │
├──┼─────────┼─────┼────┴────┴─────┤
│折损│直径不足1厘米 │ 枝 │ 2 │
│ ├─────────┼─────┼───────────────┤
│落叶│直径1─3厘米 │ 枝 │ 8 │
│ ├─────────┼─────┼───────────────┤
│树木│直径超过3厘米, │ │ │
│枝条│每增加1厘米 │ 枝 │ 3 │
├──┼─────────┼─────┼───────────────┤
│ │牡丹、芍药、月季 │ │ │
│ 摘 │玉兰、厚朴等 │ 朵 │ 5 │
│ ├─────────┼─────┼───────────────┤
│ 花 │菊花、大丽花等 │ 朵 │ 2 │
│ ├─────────┼─────┼───────────────┤
│ 摘 │灌木花 │ 枝 │ 5-10 │
│ ├─────────┼─────┼───────────────┤
│ 果 │果实 │ 个 │ 3-15 │
├──┼─────────┼─────┼───────────────┤
│草皮│各种草坪 │平方米 │ 5-20 │
├──┴─────────┼─────┼───────────────┤
│临时占用绿地 │平方米・日│ 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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