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市建设局 关于“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市建设局
关于“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3年7月9日长府法联发〔19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县(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及其支行,市各城市信用社: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抓好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就强行划转罚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罚款主体:根据《办法》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罚款对象: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城建部门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罚款对象是“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三、行政罚款强行划转程序:
(一)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填具《“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开户行(城市信用社,下同)。
(二)由开户行审查行政罚款主体、行政罚款对象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行政罚款,开户行应当自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照通知书的要求将被处罚单位的罚款划转到执罚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各执罚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各开户行要密切配合执罚部门的工作,及时划转罚款。被处罚单位对罚款不服的,可以依法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起诉讼和复议。
附件:《“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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