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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供应网点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8-16
  • 【生效日期】1993-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供应网点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供应网点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吉政办发〔1993〕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今年3月1日我省放开粮食统销价格后,一些持有粮店房产权的部门和单位,以粮价放开为由提出收回粮店营业房屋,通知粮店腾房撤点;有的对粮店强行停水停电,勒令停业;有的将粮店房屋租金提高几倍甚至十几倍,大大超出了粮店的承受能力;还有的对粮店强行拆迁,不签合同,不明确回迁位置,甚至有的拆迁后不建粮店;有的对粮店搞多种经营横加限制。这些做法不仅严重影响了粮店的正常营业,而且也使粮店职工情绪很不稳定。
我省共有城镇粮店1446个,其中房屋权属于粮食部门的有852个,占粮店总数58.9%;属于房产部门所有的273个,占粮店总数18.9%;属于厂矿企业所有的321个,占粮店总数22.2%。应当看到,这些国有粮店是根据方便居民买粮的原则设置的,是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厂矿企业,当初为了方便本单位职工生活,主动提供房舍、水、电等条件,请求粮食部门在厂矿增设粮店,不应因粮价放开就将粮店强行撤销。国有粮店仍发挥着保障供给的作用,是居民购买粮油的主要渠道。粮价虽然放开了,但粮店经营的粮油和大众化食品仍占有较大的比重,大部分居民仍就近到国有粮店购买粮油及食品。尤其在商品质量和价格上,国有粮店在居民中有较高的信誉。如果非粮食部门产权的粮店全部撤销,国有粮店的网点布局和服务体系将被打乱,势必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国有粮店还担负着稳定市场、平抑粮价的职责,其作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无法替代的。目前粮价虽然放开,但尚未经过大的自然灾害的考验,如果遇到较大自然灾害,粮食供给趋紧,粮价大幅度上涨时,政府要靠国有粮店调控粮食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前一段,有的地方市场的粮价过高,就是通过国有粮店把价格平抑下来的。同时还应看到,国有粮店粮价放开后仍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粮食关系的迁移手续,如果撤销部分粮店将会给居民办理粮食关系带来不便,也给粮食部门粮政管理带来困难。因此,《 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9号)明确规定:粮油销售价格放开后,粮食服务体系不要打乱,粮食工作不能削弱,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帮助和支持,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最近,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粮食工作稳定粮食职工队伍的通知》(国发明电〔1993〕6号)。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稳定全省国有粮食供应网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中拆除的粮食网点,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安置还建。复建的规划设计要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拆一还一、谁拆谁还和有利于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原则,按规划修建新的粮店,并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二、对产权不属于粮食部门的粮店不能因粮油销售价格放开面撤销,打乱原有的粮店布局和服务体系,更不应强行停水停电等。

三、国有粮店粮价放开后取消了费用补贴,目前相当多的粮店没有经营资金,职工开支困难。因此,粮店的用房租金应给予适当照顾。对属于粮食系统外产权单位的国有粮店用房,继续从事粮油食品及综合经营的,过去无偿使用的仍要无偿使用;收取房租的,仍维持原用房租金收取标准,不能随意提高租价。

四、产权不属于粮食部门的粮店改造问题,应严格按照原商业部和建设部(92)商粮联字第26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一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厂矿企业有力量改造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根据粮食部门的意见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粮店符合“以粮为主,综合经营”的需要,并按改造后的房屋合理调整租金;二是经协商由粮食部门投资改造,其改造后的产权仍属于原产权单位,新增资产按投资额抵租,抵完投资额后按规定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三是房屋产权单位可以和粮食部门合资合作改造粮店。
特此通知,望各地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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