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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8-28
  • 【生效日期】1993-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

自一九九0年四月《省政府关于加强铁路治安工作的通知》(川府〔1990〕61号)实施以来,采取由货主筹措资金、每吨运输物资收取二角安全管理费的办法,在省内铁路开展了护路、治安联防。三年来已组建起一支拥有六千五百多名护路、治安联防队员的队伍,他们战斗在全省二千五百多公里的铁道线上,成为维护铁路治安、保证运输安全畅通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每吨运输物资仅收取二角的安全管理费来发给每个护路、治安联防队员的劳务费已明显偏低,不利于护路、治安联防队伍的稳定。当前,铁路治安形势仍很严峻、“车匪路霸”十分猖獗,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稳定全省护路、治安联防队伍,进一步加强铁路治安工作,决定提高安全管理收费标准,即从原来每吨运输物资收取二角安全管理费提高三角,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新的收费由收费单位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专用收据。对所收款,各铁路分局按照“代收代支,剩余部分定额上交,留有余地”的原则和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办公室制订的年度预算计划,拨给各市(地、州)、县(市、区)负责护路联防的整铁办和负责治安联防的各铁路联防办,以兑现护路治安联防队员的劳务报酬。
安全管理费是由货主筹措资金解决的,这笔款项来之不易。各级整顿铁路治安办事机构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办公室制订。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后,原来各地、各单位有关铁路治安的收费一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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