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审批经营性占道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审批经营性占道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厦府〔1993〕综25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2〕58号《转发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与交通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3〕综169号《厦门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统一审批经营性占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含开发小区)未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公用事业局、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占道一律无效。
二、凡拟在市区范围内占道经营(含摊点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公用事业局和公安交警支队初审后报市政府城管办批准,方可办理占道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在监察执行活动中要严格执法,对无办理占道手续的要坚决取缔,并按规定罚款处理。对侵权、越权审批占道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审批者领导责任。
四、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占道经营进行全面清理。本通知发布以前,未经市公用事业局审批的占道经营,应于1993年11月15日前报市公用事业局汇总统一处理。逾期不登记申报者,视为无效,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予以严肃处理。
五、非经营性占道由市公用事业局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