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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3]119号
  • 【发布日期】1993-12-01
  • 【生效日期】1993-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
自治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宁政发〔1993〕1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宁政发〔1989〕60号)第 条进行现通知如下:
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是:
(一)在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年征收金额为年总产值的4%;
(二)在非人工增殖水域进行采捕的,年征收金额为年总产值的3%。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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