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 【发布日期】2007-07-28
  • 【生效日期】2007-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8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因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措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修改为:“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为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投资投劳治理水土流失。”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

五、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