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人事劳动 部门机构改革先行一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人事劳动
部门机构改革先行一步的通知
(琼府〔199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我省各市、县现行人事、劳动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及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决定我省市县机构改革中,人事与劳动部门的机构改革先行一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组建人事劳动局,行使原人事局、劳动局的职权。并作为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人事劳动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市、县人事局、劳动局撤销后,原两局人员、财产并入人事劳动局。
三、各市、县人事劳动局的组建工作,要求在一九九四年一季度内完成,其编制待市、县编制总额下达后,由市、县编委统筹安排。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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