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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1994]16号
  • 【发布日期】1994-02-21
  • 【生效日期】1994-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1994]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经营,运用竞争机制,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开我省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分层次放开我省进出口贸易,对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实施三个层次的管理:
(一)在岛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进一步放开我省的进出口经营业务,并积极推行进出口代理制。凡在省内注册的企业,在按规定完成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可通过专业报关行代理进出口报关,也可在省内各口岸从事各类非国家限定经营商品和配额、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业务。该类企业严格限于在省内从事进出口业务。本着自愿的原则,该类企业在向省商业贸易厅申领或补领出口计划后,可享受出口退税。
(二)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正式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对从事岛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凡在省内从事出口业务年出口金额超过150万美元者,凭出口报关单、省内银行结汇单等证明,由省商业贸易厅正式授予进出口经营权。具体手续由企业申请,省商业贸易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企业可到岛外各口岸从事非国家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出口。同时享有出口退税和申领许可证、计划列名商品计划、主动配额等权利。
(三)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批准享有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的企业
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凡年出口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者,省商业贸易厅将负责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推荐申报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取得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的企业可在大陆各省和各口岸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

二、完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减少行政干预,引进竞争机制,搞活经营。对于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核准的我省292家已取得《外贸企业审定证书》,并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正式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将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资格年审制度。凡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年创汇不足150万美元者,均不予通过年审,省商业贸易厅收回其《外贸企业审定证书》,注销其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备案。取得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的企业中,年创汇不足1000万美元者,省商业贸易厅将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行文建议取消全国经营权和全国报关权。

三、外贸企业要逐步改变成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推动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成立以贸易为龙头的,实行投资、参股、联营和联合开发生产等方式的新实体。外贸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发展道路。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我省的外贸企业也可试行吸收外资参股或联营。对有条件的外贸企业试行的外商参股比例目前不得高于24%,参股后企业性质不变,该企业仍可保留外贸企业待遇,享受外贸企业各种权利,承担外贸企业的各种任务,按前述三个层次接受管理。
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可以改组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不上市公司在试点期间职工股以不超过10%为限)。

四、增加计划、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凡中央下达的计划、配额、许可证将部分实行公开招标。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品种、数量和招标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商业贸易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通知有冲突者,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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