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26日长府发〔19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营省、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政局是我市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民政局作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兴建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须符合市殡葬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划。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葬(回族除外,但须在指定地点土葬)。严禁尸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土葬。
四、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街面和门口搭灵棚、摆花圈、摆供烧纸、挂岁数纸和挽联。不得披麻戴孝、摔丧盆、打灵头幡、撒纸钱、压桥头纸。
五、制花社(花圈店)不得生产、经营纸人纸马(牛)、灵头幡等封建迷信活动用品。
六、凡在市区内各医院存放的尸体均应送市殡仪馆火化。确需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须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院搞开光、烧纸、摔丧盆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尸体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火化。一般尸体应在72小时之内火化;传染病人尸体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特殊情况的尸体(如非正常死亡等),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八、殡葬服务单位要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的治丧需要。殡葬服务人员不得刁难死者家属,敲诈勒索,收取钱物。违者由殡葬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九、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工作,教育职工和居民遵守本通告。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私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的,由工商、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尸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亲属起葬火化,费用自理。
(三)对非法生产封建迷信活动用品的制花社(花圈站),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城建、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必要时由新闻单位“曝光”公开批评。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五)对未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外运尸体的,将尸体就近火化,费用自理。
十一、本通告由市民政局会同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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