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9号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意见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以来,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得到了明显加强。但是由于对《条例》宣传不够,查纠违章不力,有些干部、群众执法意识不强,公路两侧违章建筑、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打场晒粮、乱开道口、乱设牌幌、标志标线残缺等违反《条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减少了公路行车有效面积,降低了车速和运输效益,增加了行车事故,也给今后公路建设和改造带来严重影响。为深入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围绕《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开展一次全省性的强化公路路政管理的宣传活动,在全省树立起重视和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依法治路的意识,形成人人自觉爱路、护路,依法用路的良好局面。
二、集中力量开展一次路政管理重点整治工作。这次重点整治的内容是:清理公路控制线及公路用地内的违章建筑;清理占用公路的集贸市场和摊点;整顿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道口;清理违章设立的牌幌和垃圾杂物;加强公路标志标线管理。整治的重点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以及县以上新改建的公路。
三、重点整治工作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在具体政策上区别对待:
1、对1988年以前在公路控制线内村屯路段上建筑的房屋,在改、扩、重建时,原则上应移出公路控制线以外,如规划、动迁、用地确有困难且符合临建线控制规定距离的,可原地建筑,但须办理临建手续;建筑在控制线内非村屯路段上的房屋,不得就地改、扩、翻建,重建应移出公路控制线以外。
2、1988年以后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线内建筑的不符合临建规定距离的房屋,限期在1994年10月1日前无偿自行移出公路控制线,对拒不移出的依法处理。符合临建规定距离的房屋续办临建手续,拒不办理的,限期拆除。
3、在各级公路控制线内的临时性工程设施(包括地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至少保持5米的间距;其中服务性建筑设施(如饭店、旅店、商店、修车点、加油站等)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至少保持10米的间距,以供停车使用。如因公路建设需要,应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无条件限期拆除;由他人拆除,产权单位或个人要负担拆除费用。
4、建筑物因公路拓宽改造进入公路控制线需要移出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付给动迁费用,所在县(区)政府要负责做好动迁和安置工作。
5、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交由城建部门管理;穿越县城(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城建部门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6、高速公路上的立交、匝道、收费口,也应按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50米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的规定执行。对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参照一般公路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计、修建。建筑物地面标高应低于路肩20厘米。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施工。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手续和技术标准的道口,限期补办手续,按标准进行改造,对拒不补办手续和不按标准改造的,要予以封闭。
8、支持发展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但对占用县以上公路路面的集贸市场,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迁移至公路以外的合适地点。
四、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在近期内取得成效。公路路政重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由交通部门牵头,由公安、城建、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通过整治,使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路容路貌得到明显改善,公路和通过能力和综合经济效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附件:各级公路控制线标准
省交通厅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
各级公路控制线标准
公路等级 控制线标准
高速公路 不准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50米内修建永久性工程设
施和从事危及公路、行业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国 道 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边
缘的间距不少于20米
省 道 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边
缘的间距不少于15米
县 道 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边
缘的间距不少于10米
乡 道 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边
缘的间距不少于5米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