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琼府[199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省经济运转正常,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了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物价上涨过快的矛盾。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趁财税、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出台之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对物价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度不涨,为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至6月底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时限为1993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检查的重点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借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和扩大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在原价格之外另加增值税率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行为。(二)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或服务收费,违反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在公路、铁路、水运、空运等运输中乱涨价、乱收费和出售、办理票证实行强制保险的行为。(三)属于放开价格的商品不执行最高限价,缺斤少两、掺杂冒假、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四)违反国家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化肥、农膜、农药、农用柴油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行为。(六)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同时要注意检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了的收费项目,对仍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4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报阶段。省政府已定于3月25日召开全省物价大检查工作动员大会。各市、县也要相应召开动员大会,领导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大检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问题要如实填报省物价局下发的《自查报告表》,各主管部门要帮助、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从4月16日开始至6月底,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并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帮助他们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检查情况,制定海南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上两个阶段,可交叉进行,各有侧重。开展物价大检查,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相结合、与反腐治乱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相结合。采取“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纠正、边整改”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全省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并从监察、审计、财税、银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各市县、各部门领导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有关银行要协助物价检查机构划拨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拒缴的罚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物价检查机构提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要求,要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大检查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到各市、县及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精神,学习国务院近日发出的《 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充分认识物价大检查对稳定物价,安定人心,保证改革措施出台的意义;通过培训、熟悉今年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在检查中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扩大社会影响面。通过舆论宣传,反复阐明开展这次物价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大检查与加快改革开放的相互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取得社会各界对大检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群众开展自查自报工作的自觉性,促使企业和单位主动检查、纠正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三)对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对借故刁难、抗拒检查的,要从重处罚。
(五)要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决不允许对他们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价格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价格违法企业和当事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设立价格违法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问题。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经过查明确属事实并构成案件的,对检举揭发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各市、县应于7月5日以前整理出物价大检查情况报告,并报省物价局汇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