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1994>90号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分局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一般在年终据实办理一次。对年退税额较大的、资金周转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度终了后清算。
三、营业税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申请及批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分局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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