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19号
  • 【发布日期】1994-04-19
  • 【生效日期】1994-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1994年4月19日长府发〔1994〕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烟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强迫子女或他人早婚的。
前款规定行为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应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