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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4]46号
  • 【发布日期】1994-05-24
  • 【生效日期】1994-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24日新政发〔1994〕46号)

国务院《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措施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促进、保障和规范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重要保障。搞好政府法制工作,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涉及全局的大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全面理解《决定》精神,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要使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领导懂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不懂法律,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就难以把工作做好,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经常听取法制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政府法制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落实《决定》的措施。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认真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要善于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中的实际困难。

二、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行政立法步伐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要根据《决定》中提出的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等立法重点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在今后五年内初步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框架。要依照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我区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搞好自治区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立法计划。凡列入自治区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班子、时间、任务三落实,保证完成起草任务并保证质量。要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处理好立法工作中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放开与管住、积极与稳妥的关系,保证立法的可行性、连续性、稳定性,防止越权立法。设立处罚项目要十分慎重,保证罚则的设立与管理目的相一致,搞好立法协调工作,对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在立法工作中,往往因涉及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产生意见分歧,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贻误了法规的及时出台。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必须进一步加强协调工作。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该决断的要及时做出正确决断,不能搞无休止的“协调”。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把“立、改、废”结合起来。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生产建设兵团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保证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兵团的正确实施,推动兵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前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比较突出,《决定》中指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区同样存在,特别是在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做勤政廉政、奉公守法的模范,向执法犯法、徇情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切实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益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中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当前,防止和遏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办事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加强监督和制约。因此,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把行政执法工作置于人大、司法机关及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严肃查处执法犯法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作用。自治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要尽快出台。对兵团管理范围内的某些行政执法活动,自治区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授权兵团主管业务部门承担。要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认真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普法规划,向广大公民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政府法制专业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搞好政府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决定》指出,“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知识性也很强。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政府法制工作就难以落实、搞好。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决定》规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六项工作职能,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这些任务就难以落实。因此,在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我区具体情况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处级或副处级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地州所在的市和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将这项工作并入县(市)政府办公室业务范围,在办公室内挂政府法制办(科)的牌子,保证有专门力量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并有一位办公室主任兼法制办(科)主任(科长)。地处边远和人口较少的县单独成立法制机构有困难的,可由政府办公室兼管这项工作,但应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凡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均应设立相应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其他部门要确定兼管这项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和名称,应与其承担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有利于能“代表”政府(行署)进行立法协调、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和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编制,应根据适当、精干的原则,从本地区、本部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调入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强的办事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字水平。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埋头苦干,努力承担起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发挥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要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搞好培训工作,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专业队伍,使之能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要求相适应。
生产建设兵团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部门和行业管理特点,参照本通知精神,设立相应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法制工作和法律事务。
政府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目前,自治区的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面临着诸如机构、人员素质、办公条件和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解决的难度也较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区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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