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桂政发〔1994〕47号)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价格改革的新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为保证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已明确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价格监审的具体种类,除国务院规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主副食品、日用消费品、民用燃料、服务收费项目等二十种之外,我区增加十种。各地方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三十种之外,适当增加监审种类。自治区一级要监审的种类和具体品种见附表。
三、监审范围:生产、经营三十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
四、附表所列监审种类中,属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的价格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属县(市)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所管的项目的价格调整,须于调价出台前10日向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调整价格时,要于调价前5日按隶属关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向自治区物价局报备案,同时抄报其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按国务院国发[1994]16号文规定执行。
六、地区行署、区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的调价备案和审核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以保证自治区物价局按时汇总上报国家计委。
附件: 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种类
种类名称 价格形式
1 面粉(标准面粉,特制一等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 籼米(早籼、晚籼、标一米、标二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3 粳米(标一米、标二米)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4 食油(一、二级花生油,一、二级茶油)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5 猪肉(鲜、冻猪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6 鸡蛋(鲜蛋) 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7 牛奶(淡鲜奶、酸奶)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8 食盐 出场价格和零售价格
9 食糖(白沙糖)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0酱油(一级散装、袋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1洗衣粉(桂林产普通型500克袋装)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2民用煤(蜂窝煤)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13液化石油气(瓶装15公斤) 零售价格
14民用煤气(柳州市管道煤气) 收费标准
15房租(政府、房产公司、企业拥有的居民住房租金) 收费标准
16自来水 收费标准
17学杂费(具体标准) 收费标准
18托儿费(具体标准) 收费标准
19医疗费 收费标准
20市内公共交通 收费标准
以下为自治区增加的品种:
21面条(标准粉面条,特制粉面条)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22米粉(企业加工出来的鲜湿粉)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23玉米(二等) 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24棉胎 零售价格
25部分药品(葡萄糖针、葡萄糖氯化钠、氯化钠、注射 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
用水、胃舒平片、万通炎康片、维C银翘片、清火桅
麦片,驱蛔宝塔糖)
26小水(火)电(生活用) 售电价格
27旅客业客房房租 收费标准
28大众理发收费(一般剪洗吹) 收费标准
29车辆保管费(非生产经营性) 收费标准
30公园门票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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