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 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
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新政办〔1994〕72号)
一、为了尽快改善我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适应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增容费”),系对外地进入城市和口岸行政管辖区范围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勘探、建设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或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用于增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容量的费用。
三、城市及口岸征收增容费标准。
(一)外地成建制迁入城市的单位,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二)承揽工程的外地施工安装企业,按其实际施工天数和总人数,每人每月缴纳15元;
(三)从事劳务、生产、商贸、第三产业及有关石油勘探、生产、储运等经济活动的外地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缴纳10~30元;
(四)外地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员,除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复转军人及国家政策照顾安置等正常工作调动外,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依照本条第2款缴纳了增容费的外地施工安装企业,不再缴纳本条第3款规定的增容费。增容费不得重复收取。
四、增容费由城市及口岸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视征收对象,城建部门也可委托公安、工商等部门代办征收增容费,代办手续费不得超过4%。
五、增容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及口岸增容费主要用于城市及口岸规划区范围的市政公用干管、干道以及公交、环卫、园林等设施方面最急需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充;
(二)增容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提留、挪用;
(三)增容费的使用由城市及口岸城建管理部门提出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城建部门使用;用于基础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增容费的使用,应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及口岸增容费的收支情况及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由城市及口岸按年度、半年度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五)收取增容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六、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设区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七、过去执行的有关征收增容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乌鲁木齐市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88〕98号文。
八、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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