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特教工作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特教工作的决定
(1994年7月1日厦府〔1994〕综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特教工作,顺利完成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现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少儿教育工作,在督导、检查、验收义务教育工作时,要将特殊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标准。
二、市聋哑学校办学条件要进一步予以完善,由市教委提出具体意见。在开元区、思明区内选择一所学校作为培养弱智儿童的九年制示范性学校。
三、根据《全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县、区为单位调查摸清3至15岁残疾少儿人数,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少年的档案材料。对丧失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要重新严格鉴定,取得医疗部门证明,并报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坚持建校、办班、随班就读的多种办学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各县、区务必在1995年以前使视力、听力语音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初等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在同安县建立同安盲聋哑学校,按十个班规模设计,征地与今后办学经费由同安县负责;基建费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开办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六、财政部门要确保特教生公用经费,目前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应不低于500元。
七、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特教专项奖励金。资金来源:社会捐资;市财政补助;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等社会团体予以支持。
八、积极支持特教专业人才引进。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重视特教教师(包括随班就读的教师)岗位培训。鼓励本市优秀青年、包括残疾青年报考特教师范院校。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积极改善特教学校(班)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高他们的待遇。
以上决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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