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 有关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
有关规则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黑政办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 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4]22号)
大力精减会议和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是转变领导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请各级领导、各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 议事规则
为提高省政府例会的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省政府例会提出如下规则:
一、省政府例会的议事范围
(一)全体会议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提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党组会议
1、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问题;
3、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互相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省委指定省政府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会议
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法规;
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5、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省长办公会议
1、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2、听取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
3、需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4、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
1、通报工作情况;
2、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并需要协调的问题。
二、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
(一)坚持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省政府领导成员及副秘书长都要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的,能与其他同志协商决定的,就协商决定;能请示主管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决定的,就请示后决定。凡副省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省政府例会。
(二)省政府及所属部门都要认真地、独立负责地处理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再提交省政府例会讨论;凡属省政府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需要提请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的,在省长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省委常委会议讨论。
(三)凡属省政府各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由各领导小组讨论解决;各领导小组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省政府例会讨论。
(四)凡通过正常行文经省政府领导同志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组织及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省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召开时间;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省长决定随时召开;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根据情况确定召开时间。省政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会议秘书室(党组秘书)负责。
(二)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提出下个月的计划,按战线分工交由对口的办公厅一至八处审核,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协调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提出月度会议的日程安排意见,交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然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如无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在会议中临时动议增加新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受理各部门报请的会议议题。
(三)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在会前进行充分协调。
(四)凡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汇报材料要亲自把关,做到观点鲜明、内容准确、文字简炼,并应提前三天将书面材料送常务会议秘书室,以便于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常务会议成员和办公会议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议题的汇报人应是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会议人员,常务会议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省长办公会议应是部门的主要或分管的负责同志。除汇报单位(可参加二人)外,其他部门只参加一人。参加会议人讨论发言要简明扼要,如无不同意见不要重复已讲过的意见或作表态性发言。
(五)省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省长临时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六)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人员为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席省政府党组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省长办公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及副秘书长。列席上述各类会议的人员,包括省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七)省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常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同主持人请假。
(八)省政府各类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改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对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按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办公厅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
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抓大事,现就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提出如下规则: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综合性会议,即:省政府全体会议、全省计划会议、体改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业)工作会议、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外贸工作会议、科技工作会议、粮食工作会议、教育工作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民政工作会议、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森林防火绿化和安全工作会议等。今后,上述会议原则上不开到县,会期不超过三天,会议人数不能超过二百人。上述会议一般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如确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须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省政府直属部门需要召开的全省性专业工作会议,要按照黑政发[1992]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属于内容特别重要且性质相近的,可合并到省政府一类会议(即综合性会议)内;属于二类的系统或战线工作会议,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开到地市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一般不请地市分管领导参加,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能超过一百人;属于三类专业工作较强的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可召开一次,会议开到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能超过一百人;属于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各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要合并到内容相关的系统或战线召开的会议内。上述各类会议,今后原则上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重大决策和研究解决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提议,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各部门在年度内按规定已经批准召开过会议的,一般不应再召开会议。在此期间,对于贯彻国家召开的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确需开会的,一般要采用电话会议和双向电视会议进行传达贯彻。
五、会议审批工作继续实行“一个漏斗”的审批程序。各部门关于召开会议的请示,必须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逐级呈送审批。会议的审批程序为:部门请示→秘书处→厅分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省长或省长。一类会议须经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二类会议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审批;三类会议须经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今后,各部门不按程序直接呈送给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的请示件,领导不签署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要按程序审核办理。
六、对会议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厅从其年初包干指标中核拨,超支不补,节余可转下年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一般要安排在省政府机关接待服务中心或本单位招待所,不得安排在宾馆召开。对于特殊的大型会议,须经省长批准,方可安排在宾馆召开。
七、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政发[1992]16号、黑政办发[1993]41号文件精神,今后召开各种会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办公厅、财政厅、审计局要根据各自分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
为进一步精减文件,提高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就省政府机关文件办理提出如下规则:
一、省政府文件的种类和适用和范围
省政府文件有13种(黑政发、黑政函、黑政发电、黑政明传、黑政办发、黑政办函、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黑政办干、黑政办文、白头文、协调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其主要格式有以下4种: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有黑政发、黑政发电、黑政明传3种,主要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含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批转部门呈报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向国务院、省委报告、请示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等。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黑政函、白头文两种,主要用于对行署、市政府和部门涉及全局的重要请示的批复;省政府同兄弟省、市、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其他礼仪往来等。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有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3种,主要用于根据省政府授权,传达或代省政府发布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转发省政府各部门或行署、市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报告;向国务院办公厅请示、报告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工作要求。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黑政办函、黑政办文、黑政办干、白头文、协调纪要5种。其中黑政办函、白头文,主要用于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省政府指示精神和近期重要工作意见;对行署、市政府和部门重要请示的批复;同有关地方、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其他礼仪住来等。协调纪要,主要用于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就某项工作或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黑政办文、黑政办干主要用于办公厅内部布置工作、任免干部。
此外,还有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通报重要情况,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重要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话等。
二、省政府文件审批程序和签发权限
为了减少逆行文,加快办文节奏,把好文件质量关,省政府文件审批程序改为:拟稿单位→文电处→厅分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厅主任或秘书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长。其审批签发权限为:
(一)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性文件或属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的文件,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省长或委托的副省长签发;内容很重要或涉及面广的省政府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厅主任或秘书长呈批分管副省长审批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需签给相关的副省长共同审批签发。内容特别重要、政策性很强、影响全局的文件,须请示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签发。
(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省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副省长或委托秘书长审批签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文件办理过程中又无原则改变的文件,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四)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审批签发。
拟发文件要坚持先审核后签发的原则,如果部门将拟发文件呈送领导时,领导不签批意见,要按程序办理。除特殊情况外,要杜绝逆行文和跳行文。
拟发文件必须由拟稿单位会签完毕后送办公厅文电处。需与省政府及办公厅联合发文的文稿,拟稿单位要按程序由其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厅文电处。
三、省政府文件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职责分开。凡属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要请求与省委联合发文;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中不对党组织提要求、交任务。
(二)严格控制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并且尽量减少。省政府和省委、省人大、省军区以及和国家部委的联合行文,应是重要决策的请示和重大行动、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除此之外,原则上各自行文。
(三)大力压缩不必要的行文。部门通过沟通可以解决的事情,以及内部通过电话可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不再行文;某些具体工作,通过会议已进行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行文;省直和地市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意见及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经有关领导阅知后,凡无新意,对全局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不予转发。
(四)坚决减少重复发文。省政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省政府全体会议及全省计划、经济、财政、科技、教育、计划生育、体改、农业、工业、乡镇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森林防火和安全工作等会议上的讲话外,其它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发文;会上没有印发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今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已下达的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意见、要求等,一般不再行文。
(五)严格控制文件升级。凡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的外,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今后,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
在提高文件质量的同时,也要加快办文节奏。特急件、急件要随到随办,一般件在两天内定稿;疑难件要抓紧沟通承办,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完。呈送领导审批件,在领导手中一般不要超过两天,领导签批后,秘书要及时送回文电处,不要横传,以免文件失控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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