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28号1994年8月19日)
近年来,我省农村能源建设和农业环保工作发展较快,为保护生态环境、缓解能源供应矛盾、建设“三高”农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全省来看,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农村能源短缺、农业污染和生态失衡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的发展步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实现经济和生态的良性循环,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并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安排和增加农村能源及农业环保经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统一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主动参与,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共同从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事业的发展作出努力。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便于搞好协调工作,省政府已确定将与农村能源关系密切的农业环保、生态农业协调领导机构统一起来,成立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环保建设领导小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以上各级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的办事机构,要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乡(镇)一级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视情成立相应的农村能源农业环保办(站),村和组要逐步培养出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农村能源技工和农业环保监督员。各级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化改革,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规划布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新技术普及推广、宣传教育和信息调研等有关方面的工作。
二、加强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先进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引进和推广,注意在抓好有关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沼气、沼液、沼渣的综合开发利用和总结推广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有针对性地兴办开发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经济技术产业实体,搞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试验、引进消化、生产制造、推广应用,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技术和产品市场,大力开展沼气工程设计、工程承包等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技术的有偿服务。乡、村可设立供应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产品的经营网点,不断强化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事业的更大发展。
三、进一步做好试点示范工作。一是要继续抓好已列为国家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和生态农业试点县的修水、宁都、临川、南城、新建、婺源县和已列为省级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的宜春市的项目建设,按照农业部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二是要抓好赣州、宜春、吉安、上饶和抚州地区的省级生态农业试点县的选点工作,以及昌九工业走廓生态农业带的建设。由省农牧渔业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科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实施方案,报省农村能源与农业环保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付诸实施。各地也要抓好各自的生态农业试点工作。三是要抓好严重的农业污染区和污染产品的调查、监测、评价、管理与防治。同时,在省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无公害绿色食品的开发工作。
各地还要继续抓好各类农业开发项目和环卫场所的沼气配套建设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工作。
四、搞好法制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综合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有关部门要协调动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当前,要着重抓好我省农业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的制定,省农牧渔业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起草申报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度建设,重视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使农村能源和农业环保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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