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 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
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
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1994〕105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领导小组制定的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厦回族自治区原油、成品油流通
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原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
第二条 按照国家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要求,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根据对社会油品需求总量和资源总量的测算,提出加工原油需求量的建议,分别上报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
第三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将宁厦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的加工原油需求量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同时抄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计委汇总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原油平衡分配计划和中国石化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自治区石化总公司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组织炼厂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共同召开的产运销衔接会,落实季度、月度计划并实施执行。
第五条 石油企业外部生产条件的保证。为保证原油资源配置方案的实施,自治区计委在分配电量和其它物资时要相应增加石油企业的计划指标,保证为石油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电力和石化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石油企业用电需求以及生产所用成品油和发遇所需的燃料油。自治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
第二章 成品油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七条 按照自治区计委关于编制年度成品油平衡计划的要求,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所属各市、县石油公司测算当地年度成品油社会需求量,上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抄送当地计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汇总上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和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抄送西北销售公司。自治区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我区年度成品油需求量,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八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对原油的配置意见和对自治区成品油市场需求预测,提出宁夏炼油厂和马家滩炼油厂生产各类成品油的年度安排建议,征得自治区经委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九条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分别将所属的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自治区石油公司系统的计划期成品油年初库存量及当年可动用或需补充库存量的建议,报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由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十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全区成品油需求量和资源情况负责联系国家计委下达我区成品油总量平衡计划、生产计划、资源分配计划。
自治区经委负责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炼油企业一律不能搞各种形式的国内原油来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成品油生产、销售、库存、消费的统计,按月、季、年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统计数据,为搞好成品油总量平衡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参考。
第三章 成品油资源分配计划的实施和业务分工
第十三条 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负责制定全区分配计划。计划分配的范围是除六大直供用油部门之外全区各行业用油、在宁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用油,包括原由国家专项分配的各项用油。
第十四条 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和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委指导下,负责全区成品油需求的预测,资源衔接,市场供应,组织各市、县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储存、运输、销售工作。
第十五条 以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销售系统为主渠道,宁夏炼油厂和长庆石油勘探局石油天然气经销总公司为辅助渠道的成品油经营机构,经整顿合格后,其经销量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配置方案,根据各自的经营能力、储运条件和成品油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个销售渠道现有的储运设施都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加以利用,实行社会化服务,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季度资源的供应。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根据中国石化总公司下达的委度资源供应计划,在每个季度开始前45天提出具体品种的季度需要量,报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及西北销售公司。
炼油企业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会同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的季度成品油排产会议,以确定具体品种的季度资源交货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积极参加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召开的季度资源订货会,具体落实季度供应计划,签订产需合同。
第十七条 成品油季度排产会及订货会后,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确定分月供应方案,办理进货。供货单位根据月度发货安排,组织均衡供应。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月度、季度供应计划执行时,自治区石油总公司要配合西北销售公司会同炼油企业进行协商,对月度、季度供应计划适当调整,调整计划抄送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经委。
第十八条 炼油企业和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供用户在执行季度、月度供应计划时,如资源、运输、市场发生变化,由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在中国石化总公司销售系统组织下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逐步实行原油、成品油购销的合同化管理。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解放军总后勤部、石油、外贸出口等六大直供部门和国家储备局,均在国家计划中设有成品油分配户头。其中六大直供部门的年度成品油需求量和年初库存量,自行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成品油分配计划自行制定本部门的分配计划。国家油品储备计划,由国家计委确定。
以上六大用户直达供应范围和品种的界定是:“铁路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铁道部组织供应的铁路内燃机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含原铁道兵用油),不包括铁路系统其他用油。“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直属海运船舶,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外轮燃料公司经营用柴油和其他用油,也不包括交通部系统的其他用油。“解放军总后勤部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总后组织供应的部队训练、生活、农场用油、武装警察部队用油,以及现由总后代供的其他单位直供用油。“石油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供应的系统内使用的汽、柴油。“外贸出口用油”指按国家计划出口的成品油,不包括外贸部门的其他用油。“民航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的航空煤油和少量航空汽油。
第二十一条 区内六大直供用户,购进油品只限于自用,不得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直供分配计划指标,直至取消其直供资格。
第二十二条 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都要纳入国家的地方平衡调拔方案。原则上不向外省区调拔,个别需要外调的由中国石化总化司销售公司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国家和企业两级储备制度。大型油库建设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储运设施的建设。各有关企业也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和扩大自身的油品储运系统。
第四章 关于原油、成品油的进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配额由国家计委统一管理,进口许可证统一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进口原油和成品油都要纳入国家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所有用油单位都要优先使用国内生产的成品油,国内供应不了的可以安排进口解决。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内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的进口原油、成品油配额,由自治区计委申请上报国家计委下达。进口成品油配额(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除外)全部分配给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并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和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均不含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其他外经贸企业组织进口。其他部门、地方和单位一律不得经营进口成品油业务。
第五章 关于原油、成品油价格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国所有陆上油田生产的原油,供应我区炼油企业的价格和数量比例,均按国家计委统一确定的两档价格和数量执行。宁夏炼油厂、马家滩炼油厂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油均按国家计委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全区成品油市场的批发和零售价格。银川市成品油零售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其他市场的批发、零售和银川市场的批发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作价原则,由自治区物价局具体核定。所有经营单位和加油站,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
第二十八条 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自办或与其他经济实体联营的加油站)经营所需的成品油,都必须纳入当地成品油分配计划,除自治区认定的辅助渠道按自治区计委确定的经销量供货外,均由当地石油公司供货,执行批发价,并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二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解放军总后勤部、石油、外贸出口等六大直供部门用油和国家储备用油,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安排从我区炼油企业直达供应的由自治区计委下达计划,并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自1994年5月1日起,原油、成品油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及有关收费标准,按国发〔1994〕26号文的规定执行。以后如有调整,由国家计委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区内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主动搞好协作。生产企业要按计划、按合同搞好按需供应、均衡供应。经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储运设施的作用,在练油企业储库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入库,入库数量超出合同和日常调度范围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转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流通秩序整顿工作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原油和成品油的质量、计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计委和自治区经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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