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
《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赣价费字[1994]第098号1994年9月13日)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核发由劳动部统一制发的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台港澳人员及外国人在省内就业的,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二、人事部门发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发给考生最终标准为4元,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128号、赣财综字[1993]137号《关于核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收费标准的复函》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更改《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标准事宜。
以上规定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急计价格[1994]812号文(略)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30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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