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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94]79号
  • 【发布日期】1994-09-15
  • 【生效日期】1994-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的通知

(冀政〔1994〕79号
1994年9月15日)

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为理顺农资流通体制,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确保化肥等农资供求的总量平衡
农资供求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市、地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省供销社、农业厅对省内农资需求总量进行预测,并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机械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需求,结合省内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省内生产、调出调入及进出口分品种数量的建议;省计委在双方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调入和进口的原则,编制农资总量平衡、收购、分配及进口计划,及时上报国家计委,经批准后下达各市地、各部门执行。

二、化肥等农资的省级调控和储备
(一)中央调拨化肥、大化肥厂地方留成、省内中型化肥厂收购和中央安排地方进口化肥,要全部纳入资源配置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安排分配。
(二)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占全社会化肥资源总量的23%,直接调控总量约为170-185万吨(标吨,下同),除中央安排地方进口外,其余全部从省内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收购。省对沧化、石化、迁化、宣化、邯化、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硝酸铵、三元素复合肥实行统一收购(自销部分除外),其中尿素收购总量85万吨,硝酸铵10万吨,三元素复合肥40万吨。收购总量中含工业用肥尿素11万吨、销酸铵6.5万吨,由省计委下达计划,省供销社负责执行。
(三)各县化肥需求计划由县计委会同供销社进行测算。分别上报市、地计委和供销社,经平衡后上报省计委和省供销社。省计委根据全省化肥资源和各市、地需求数量商省供销社,制定分县化肥分配计划。
(四)省计委组织生产企业与农资公司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确保合同兑现。全省化肥收购、分配计划由省供销社和省化工厅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省计委和省工商局协调、仲裁。各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按计划均衡生产、均衡供应、均衡收购。
(五)大中型化肥企业生产的优质化肥,除中央收购部分外,未经省计委批准,不得自行销往省外。
(六)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所产优质化肥,除按省规定的比例自销外,要全部上交省农资公司。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淡季储备以农业生产资料购销系统为主,省淡季储备的优质肥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省农资公司)具体负责执行。
省淡储化肥总量为50万吨(标吨,下同),其中尿素40万吨、三元素10万吨。储存期为6个月,即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2月。由省农资公司与省内各大中化肥厂签订合同,实行均衡供应,均衡收购。淡储化肥所需资金3.2亿元由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省农资公司统贷统还。省农业银行每年淡储前一个月安排贷款资金,按省农资公司收购计划逐月供应。淡储化肥的出厂价由省农资公司与化肥生产企业协商确定,报省物价局核准后执行。储备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运费、保管费、保险费、损耗等)由化肥淡旺季差价解决,不足部分经物价部门核实后,计入成本,相应核定销售价格。
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淡季储备,由各生产企业负责。所需资金除由省化工厅争取国家化工部安排的专储资金外,省工商银行再安排专项资金0.35亿元,省农业银行再安排专项资金0.15亿元。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化工厅商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确定。
小化肥淡季储备数量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农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储备化肥的管理。健全储备设施,完善仓储条件,努力降低仓储费用。储备化肥要合理摆布,做到调运及时,发运畅通,确保急需。要进一步做好仓储物资保管工作,减少损失,切实发挥好淡储旺销的作用。

三、化肥等农资的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
化肥流通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辅助渠道。计划内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可由县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
沧州化肥厂自销化肥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石家庄化肥厂等中型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化肥总量控制在销售量的20%以内。自销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具体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中央调拨化肥实行两级批发、一级零售,即中央级(中农公司)批发,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省级调拨化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
继续保留各市、地农资公司的农资经营权,开展计划外农资购销业务。对其经营储运设施要合理利用,避免浪费。省供销社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市、地农资公司转变职能,开拓经营,发展壮大。
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省内农业专项化肥(包括农业试验示范、种子繁育、秸秆氨化、水产)根据国家和省计划,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省直属农牧场所需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或由省农资公司按批发价直供。

四、化肥的价格管理
化肥的出厂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企业可根据季节、地区差异和市场供求状况,按国家确定的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格。沧州化肥厂尿素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石化、宣化等中型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三元素笔合肥等优质化肥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按冀价重字〔1994〕第91号文件执行。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制定。
地方进口化肥的国内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出厂价格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核定。省要建立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在省物价局监督下使用。此项基金不视作农资公司收入,不征所得税。
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不包括运杂费在内的统一经营差率控制。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的批发价,县内实行统一的零售价,具体由省物价局制定。小化肥的零售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审,建立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成本、费用、利润等数据资料的统计报告制度。石家庄、邯郸、唐山等中心城市要设立监测点,收集汇总化肥价格情况,定期向省报告。近期在全省进行一次化肥价格大检查,对违反价格纪律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五、化肥的进口管理
化肥进口实行配额管理,除救灾捐赠外的所有入境化肥均纳入国家配额计划。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计委负责向国家计委申请,将批准数额下达给省农资公司。省农业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贷款。
省内化肥进口原则上由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代理手续费标准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扶持化肥等农资生产的优惠政策
(一)计划、经贸、物资、电力等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电力要优先安排,确保供应。
(二)铁路运输部门对化肥生产用原材料及销售产成品的运输所需车皮要优先安排,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生产和流通提供运力保障。
(三)银行对化肥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及自销化肥的淡季储备资金,要积极支持,重点保证。
(四)为了扶持化肥生产,适当减收化肥企业电力建设基金。

七、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抓好落实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是今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抓好落实。为此,省政府指定省计委为全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综合指导管理部门,并确定成立“河北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省的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及流通、供应等有关事宜。各市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省工商局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着手整顿农资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注销,对无证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要依法查处,力争在年内使我省的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市场管理,切实保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农药、农膜等流通体制的改革,参照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意见另行研究确定。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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