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切实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91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已印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思想认识。国办发〔1994〕64号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林业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向全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宣传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我省各地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成就、存在问题和当前要认真做好的工作。宣传工作要形成声势,注重实效,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理顺工作思路。各地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要根据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组织力量,在今年内开展一次规模较大的系统的调查研究。调查的内容主要是:(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发展林业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2)林业的发展如何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山区脱贫致富的要求。(3)如何进一步强化领导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4)国有森林资源如何实行资产化管理。(5)如何搞好国有和集体林业用地有偿使用工作。(6)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理顺工作思路,为进一步搞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省林业厅要加强组织与指导工作,推动调查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抓紧做好“四项”清理工作。贯彻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务必抓好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针对当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做好四项清理工作:一是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二是对1992年以来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清理;三是对1992年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四是对当前乱捕乱猎和倒卖走私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进行清理。结合清理工作,各地要有目的地部署开展专项管理活动,重点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伤害,殴打护林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清理工作情况,由各地(市)政府在10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并抄送林业厅。
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出发,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稳定林政、林业公安和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执法队伍。不要随意撤销或层层下放,也不要给他们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同时,各地还要加强林业执法人员自身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林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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