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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3
  • 【发布文号】新地税4字[1994]11号
  • 【发布日期】1994-09-27
  • 【生效日期】1994-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4年9月27日新地税四字〔1994〕11号)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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