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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116号
  • 【发布日期】1994-11-07
  • 【生效日期】1994-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
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16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省劳动厅《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新的管理体制,确定由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我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也明确规定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根据以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加强和便于协调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在省劳动厅的陕西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按省劳动厅“三定”方案设置),确定由省劳动厅一位副厅长兼任主任。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配备适当力量,做好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二、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起草和组织实施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负责公路交通、消防、内河航运、民用航空、铁路、农机事故和职业安全、锅炉、矿山职工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定期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公报;参与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月(周)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参与重大整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案组,参与特大事故直接原因的技术分析,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咨询;及时向省政府和劳动部报告全省安全生产的综合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5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察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公路交通、消防、内河航运、民用航空、铁路、农机等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接受和支持劳动部门的综合管理与监督监察,及时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各类事故报表,及时报告重大、特大事故及其处理结案情况,以便劳动部门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四、各级财政部门已列入预算的安全生产活动经费,应确保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机构所必须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查设备、仪器等,应逐步予以配备,以利于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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