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 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地税法[1994]90号
  • 【发布日期】1994-11-07
  • 【生效日期】1994-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 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
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法[1994]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市局各处室、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结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件。通过学习要使每个税务干部熟知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复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二、根据《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市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税务稽查大队要依照《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依法履行职责。

复议委员会应在法制工作主管科室设立复议办公室,负责办理、协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情况,请于本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

四、各单位对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按《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则》和《规定》的各项规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审查复议申请的有效性。填写《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表》和《税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填写《受理复议通知书》,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在3日内报市局备案。

五、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协助有关处(科)、室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再由办公室将所提意见分送复议委员会成员,并安排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决定复议事项。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复议事项,起草复议决定并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送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负责复议通知书的送达工作。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结后10日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八、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其它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

九、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确保复议工作质量,全系统使用统一的复议文书格式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4)。行政复议文书及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刷发放使用。

十、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2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
4、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表格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