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
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零星收费收入,收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三)各执收单位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按《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四)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所适用预算科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桂财预财第53号)的规定执行。
(五)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后,原来实行的预算外管理或实行收费按比例上交财政、收支节余上交财政的政策均不再执行。
(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内部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即按照上交行政性收费单位所需经费支出的管理归属,由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监督行政性收费单位及时将收入交入国库。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保障有关部门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该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其开支状况等,核定预算予以核拨,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七)对第一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稽查等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八)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费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执收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
三、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项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目前主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二)。
(一)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上交财政部门在各有关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先存后支的原则,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用途和进度予以拨付。单位在银行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核算单位各项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组织的预算外收入,支出户核算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回拨给单位的支出数额及单位的预算外支出。各单位不能多头开户。
(二)对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每月按旬将收入就地存入同级财政专户。对其在收费收入中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编报的支出计划和收费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按用途和进度回拨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支出户内。
(三)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费收入年终结余,由执收单位在每年年终后的15日内将余额存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编报的支出计划和年终收费余额存入财政专户核定予以回拨。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回拨的收费资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分行政性收费票据和事业性收费票据,凡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统一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凡属事业性收费和暂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统一使用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和交存财政专户,并实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期上缴国库和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 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罚没收入的范围及管理
(一)罚没收入的范围:罚没收入是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其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适用于:
1、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口岸办、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项;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的违法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款和追回的赃款;
3、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环保、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
(二)罚没收入的管理:
1、必须切实加强对罚没凭证的管理。各执法单位、部门都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式样,由各地、市、县财政机关统一制印的凭证。各地、市、县财政局必须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
2、各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如经纠正不改正的,财政机关可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纠正错案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予以退还外,其余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3、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级入库:
(1)南宁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柳州铁路局、广西军区、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其他隶属中央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所在地财政。
(2)区直各口岸办、公安交警(总队及所属各支队,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公安机关(交警除外)、检察院、法院、交通、医药卫生、出版、渔政、城建、标准计量、劳动、农业、环保、土地管理等隶属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获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4)公安缉毒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罚没款由区直主管部门集中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的罚款项目,全额上缴自治区国库。
4、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机关对执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7]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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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门 ┃序号┃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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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1 ┃律师工作执照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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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民事诉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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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3 ┃治安管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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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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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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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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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户籍管理证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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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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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出入境管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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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安交通管理收费 ┃暂按桂价费[1993]168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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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边境检查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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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12┃社团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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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婚姻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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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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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收养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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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16┃企业注册登记费 ┃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
┃ ┃ ┃ ┃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
┃ ┃ ┃ ┃取执照副本收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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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发┃
┃ ┃ ┃ ┃营业执照费、营业执照费副本收┃
┃ ┃ ┃ ┃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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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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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商标注册费 ┃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注册费、┃
┃ ┃ ┃ ┃续展注册费、续展迟延费、评审┃
┃ ┃ ┃ ┃费、延期申请费、变更费、补发┃
┃ ┃ ┃ ┃注册证费、证明费、查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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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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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2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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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外国人就业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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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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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技师合格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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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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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技术等级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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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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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 ┃
┃ ┃ ┃格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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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关┃29┃海关监管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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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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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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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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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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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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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单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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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进口货物滞报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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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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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38┃城市水资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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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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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施工企业质资审查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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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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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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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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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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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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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建设监理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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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洋┃47┃海洋石油勘探超标排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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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48┃税务登记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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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发票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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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委┃5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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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5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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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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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5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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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外债登记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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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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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购物支付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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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转贷款登记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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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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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5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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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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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装船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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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手工制品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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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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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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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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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游┃66┃入境签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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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67┃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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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计划外演出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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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演出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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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70┃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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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7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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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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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药┃73┃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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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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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药品行政保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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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委┃7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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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注册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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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设备检测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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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79┃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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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草┃80┃烟草专卖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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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矿┃81┃地矿资源勘察开采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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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82┃乡镇企业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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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农机监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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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84┃水资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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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河道采沙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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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86┃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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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征地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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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岸 办┃88┃口岸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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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目前主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
(含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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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 门 ┃序号┃ 项 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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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委┃ 1 ┃设置评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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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政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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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自学报名考试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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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招生考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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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录取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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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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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教育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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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8 ┃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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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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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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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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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12┃锅炉检验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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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劳动服务公司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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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劳动争议仲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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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劳动合同鉴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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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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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17┃计量器具鉴定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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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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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计量器具修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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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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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21┃墓穴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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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福利生产单位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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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23┃集贸市场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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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市场设施租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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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市场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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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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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私营企业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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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交易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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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29┃养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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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车辆通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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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运输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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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驾驶员培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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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水运客运附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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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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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 工┃35┃食用醋精产品生产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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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36┃人防工程建设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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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37┃审计事务所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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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38┃优质产品评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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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报刊登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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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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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评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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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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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43┃有线电视各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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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44┃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 ┃
┃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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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材┃45┃建材发展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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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46┃市场调节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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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47┃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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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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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新生物、生物制品检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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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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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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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52┃文化经营管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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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文化经营许可证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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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54┃经济民警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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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治安联防费 ┃ ┃
┣━━━━╋━━╋━━━━━━━━━━━━━╋━━━━━━━━━━━━━┫
┃司 法┃56┃律师服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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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57┃土地登记收费 ┃ ┃
┣━━━━╋━━╋━━━━━━━━━━━━━╋━━━━━━━━━━━━━┫
┃商 检┃58┃进出口商品检验费 ┃ ┃
┣━━━━╋━━╋━━━━━━━━━━━━━╋━━━━━━━━━━━━━┫
┃地 矿┃59┃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费 ┃ ┃
┣━━━━╋━━╋━━━━━━━━━━━━━╋━━━━━━━━━━━━━┫
┃ ┃60┃矿产资源补偿费 ┃ ┃
┣━━━━╋━━╋━━━━━━━━━━━━━╋━━━━━━━━━━━━━┫
┃建 委┃6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
┣━━━━╋━━╋━━━━━━━━━━━━━╋━━━━━━━━━━━━━┫
┃ ┃62┃各类行业管理费 ┃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
┃ ┃ ┃ ┃费、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定┃
┃ ┃ ┃ ┃额编制管理费、村镇建设管理┃
┃ ┃ ┃ ┃费、勘察设计技术开发费、城┃
┃ ┃ ┃ ┃市规划管理费、建筑机械行业┃
┃ ┃ ┃ ┃管理费、钢窗钢模板行业管理┃
┃ ┃ ┃ ┃费、城市客车城建设备行业代┃
┃ ┃ ┃ ┃购管理费、概预算编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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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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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供水建设附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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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建筑科研、试验、检测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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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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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综合开发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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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土地收益业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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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生 委┃69┃计划外生育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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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70┃进出境动植物检验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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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业┃7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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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森林植物检疫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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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绿化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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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林地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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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育林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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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更改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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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林业建设保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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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78┃国营水库灌区水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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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河道工程维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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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库区维护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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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产┃81┃渔业资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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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渔政管理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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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83┃环境检测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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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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