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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关于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121号
  • 【发布日期】1994-11-15
  • 【生效日期】1994-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关于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
关于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21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教委、劳动厅、人事厅、农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行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实施这一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安排。各地(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于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的配套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提出在我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大力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多样化、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

二、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以培养社会大量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为目标。各类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和职业培训机构都要重视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使他们做好面向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准备。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鼓励联合就业或自谋职业。

三、逐步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从1996年起,从事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或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相关的专业工种,未取得双证书者,一律不得就业、上岗。转岗人员也要按新上岗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可上岗。必须具有双证书才能上岗的岗位范围,由省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做出规定。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录用职工,除按条件录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外,应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考核录用的办法。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班)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专业相关的职业学校(含职业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仍不足时,再择优招收经过短期职业培训的人员。对持有双证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上岗后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劳动、人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录用职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五、在农村要逐步实行绿色证书制度。乡镇企业职工及技术性较强的生产经营岗位,上岗前必须经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或取得绿色证书。乡村选聘农民技术员、基层干部、公益事业管理人员时,除按条件选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外,也应从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班)毕业生和绿色证书持有者中择优选用。对经过职业教育和取得绿色证书的人员,在承包土地、发放贷款、获得生产资料、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六、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劳务市场和人才储备制度,允许取得各类职业教育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合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人才库,供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同时要不断健全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为就业者提供服务。

七、建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评估、检查制度。要按照设置标准和质量要求,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认真的评估检查,对其中不合格的分别责令限期停办、整顿达标或予以撤销。对教育部门归口管理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由教育部门牵头,劳动、人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协同进行。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协同进行。

八、实行职业教育学历文凭验印与职业资格鉴定制度。职业教育学历文凭按照有关规定和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和地(市)教育、劳动部门负责审验。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的鉴定,由省和地(市)劳动部门组织行业职业资格鉴定机构或社会化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负责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由省和地(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劳动、人事部门应商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业的岗位规范和录用标准。绿色证书的考核和证书管理,由省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九、各地、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作出地方性的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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