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03
- 【生效日期】2007-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米尔济约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3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最高会议参议院主席伊・马・萨比罗夫、最高会议立法院主席叶・哈・哈利洛夫,同沙・米・米尔济约耶夫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相互理解和友好的气氛中就中乌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回顾了中乌建交十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一致认为,2005年5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条约》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乌关系迈上更高发展水平。双方愿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加强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层次交往,扩大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深化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乌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双方决心在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相互支持对方的政策和行动。乌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乌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中方重申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以及为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乌的内政。
三、双方表示,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任何活动,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旨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
双方将与中亚地区其他国家一道,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本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四、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打击“东突”、“乌伊运”、“伊扎布特”和其他极端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五、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认为保持两国贸易额持续增长、推动中乌经济技术项目合作是当前两国经贸合作的重点方向。为此,双方决定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挖掘合作潜力,充分发挥两国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能源、交通、电信、农业、化工、采矿、基础设施建设等传统领域的合作,并不断开辟新的合作领域,优化贸易投资环境,为双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开展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双方表示,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对促进双边务实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尽快修复和开通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跨国公路,积极推进中吉乌铁路项目,在航空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
七、双方认为,能源和矿产资源合作是两国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乌方支持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双方将为两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上述项目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八、双方将继续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将积极促进两国青年团体、妇女组织的联系,鼓励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扩大交流与合作,支持民间和地方开展友好交往,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中方同意将乌兹别克斯坦列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两国有关部门将就中国公民旅游团队赴乌旅游实施方案进行磋商。
九、为加强中乌伙伴关系,扩大和深化各领域全面互利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米尔济约耶夫已责成相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5年落实纲要草案。
十、双方指出,上海合作组织当前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维护成员国共同利益、推动成员国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双方强调,2007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比什凯克峰会期间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为成员国开展长期互利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上海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双方决心与其他成员一道,认真落实该条约,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人文等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化。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导人和政府给予中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沙・米・米尔济约耶夫在双方方便时访华。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OO七年十一月三日于塔什干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