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邮电 通信企业市话初装费、附加费营业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邮电
通信企业市话初装费、附加费营业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2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今年起邮电部门征收的市话初装费和附加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为筹集我区邮电建设资金,保证邮电基本建设需要,经请示自治区主管领导同意,决定各市、县(区)所收取的市话初装费营业税,作为各市、县(区)地方自筹资金,专款用于邮电通信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为地方所有。各地、市、县(区)要加强管理,协调邮电部门,用好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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