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困难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困难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政发[1994]5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保障亏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经费来源尚未完全落实。为了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清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挪用、占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全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有限,加之一部分基金被挪用、占用,使正常运营和支付受到影响,因此各地区要限期清理被挪用、占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亏停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时,由主管部门帮助从多渠道解决,银行贷款部分可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亏停企业中一老养一老、孤老、残疾、70岁以上高龄和市以上劳模的退休职工,无论是什么情况,都要足额发放退休金。
三、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统筹的企业要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统筹金,凡能够保证职工开支的单位,均不得拖欠;不能保证职工开支的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统筹金,待经营状况好转时,再如数补缴。
四、为保证对亏停企业退休职工扶贫解困的急需,各市要从本级社会保险机构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中提取1%的调剂金,作为省社会保险机构在节日和临时发生意外灾害时的救济经费。
五、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覆盖面,以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三资”企业、集体企业、街办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特别是少数因目前效益好而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都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包括因企业困难,经批准缓缴统筹基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养老金,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与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积极配合,多方筹措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七、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虽已参加社会保险,但企业负担部分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保险机构借款,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
八、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困难企业待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周转基金,由失业保险金借款、地方财政拨款、银行借贷等构成。此项基金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设立周转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基金主要用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力支付待业职工生活费的困难企业借用周转。其具体借款条件、周转期限、还款要求由各市确定。
九、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特殊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救济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借款、地方财政支助、社会捐助等构成。救济基金是社会保障性质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帮助困难企业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困难救济标准或因本人及其家属生病治疗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而所在企业又确无能力对其进行救济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救济标准、救济时间和次数由各市确定。
十、企业在合资、合并、转包、租赁、拍卖、破产、实行股份制等体制变化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证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支付。特别是被拍卖、破产、兼并的企业要由劳动、财政、经贸委等部门和工会核准和监督,留足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费。对破产企业职工,各级劳动部门要采取组织调剂、转岗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安排再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待业、放假职工和富余人员。对有就业要求的困难企业待业职工优先推荐就业;对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发挥就业训练中心的作用,开展就业训练和转岗培训,并在师资、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的转岗培训,重新开发他们的劳动技能,使之在新的岗位上创造价值。要积极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尽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新型用人制度,逐步减轻和解除企业的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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