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安宁县政府《关于在县区域内 试行蓝印户口管理的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安宁县政府《关于在县区域内
试行蓝印户口管理的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1994年12月14日昆政复〔1994〕74号)
安宁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县上报的《关于在县区域内试行蓝印户口管理的意见的请示》,请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在安宁县境内试行。
实行蓝印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望你县动员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试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反映。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在县区域内试行蓝印户口管理的意见的请示
昆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籍管理的精神,为适应安宁改革开放和城市发展需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区域内试行蓝印户口管理制度,现将我们的试行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如无不当,请批准施行。
一、安宁实行蓝印户口管理的迫切性
安宁是省市规划的次级市,发展中的冶金、盐磷化工旅游卫星城。按照规划,安宁到2020年,城市规模将达到35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到30-35万人,达到中等城市的规模。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安宁的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有了较快的发展,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均已达到和超过撤县建市标准,现已报国务院待批准建立县级市。
由于安宁的经济发展较快,区位优势较好,23万人口的县,城市人口就达12万多,流动人口2万人左右,工矿企业工人的子女和家属,在安宁经商办企业的暂住人口,要求解决城镇常住户籍的愿望较为迫切。但是,市里每年给我县的农转非指标仅100人左右,每年在审批农转非问题上由于受指标限制,群众意见大,矛盾较为突出。为了适应安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加速安宁城市化的发展,我们比照市政府已批准的昆明四区实行蓝印户口管理办法,结合安宁的实际,提出了安宁实行蓝印户口管理的意见,请市政府予以批准执行。
二、我县实行蓝印户口的区域
全县十乡(镇)所在地及驻县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符合办理蓝印户口条件的人员, 均可申请办理。
三、落蓝印户口的条件及对象
1、外方在我县投资的外资企业,正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国内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国内亲属,以上人员须在我县域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2、县外的国内人员到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有正式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亲属以及聘用的管理人员,其在县域内有固定合法的住所。
3、本县人员投资进行各种项目开发建设,有工商登记执照的人员及其亲属。
4、县外和县内人士,在县域内购买经县政府批准第一次出售的商品住宅的本人及其亲属。
5、县外和县内人士在我县集镇从事各种个体工商、服务行业经营的,有固定合法住所,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且已合法经营一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6、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确需引进的科技人员、生产骨干,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长期聘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劳动人事局认可的人员。
7、与非农业人员结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农业人员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四、申请、审批落户手续
1、申请落蓝印户口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各种证明材料齐全的,即原常住地户口管理机关的有效户口身份证明,落户地单位或主管单位证明(属投资的验资证明;购房的购房证明或房产证;属婚姻、配偶关系的结婚证明),住所地派出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办对象发给“安宁县蓝印户口申请表”填写,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安宁县蓝印户口薄》。
2、办完落户手续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住所地常住人口管理。
3、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因工作及经营变动需在本县范围内迁移的,由本人提出要求办理迁移的申请,报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蓝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凭证给予办理迁移手续。
4、因违法犯罪被逮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和违反计划生育及违反国家规定被处罚的蓝印户口人员,办案单位在通知其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的同时,要及时通知蓝印户口人员登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给予注销蓝印户口。
五、蓝印户口的管理原则
1、取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增容费的收取标准另行文),依法履行非农业人口的义务,县人民政府给予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招工、录干等方面享有所在地常住非农业人口同等权利和义务。
2、获准在本县登记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注销户口手续,申领、补办、核发居民身份证,及新生婴儿落户的,仍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
3、在本县实行蓝印户口人员享有的非农业人口的主要权利,只在本县域内有效。
4、取得蓝印户口三年以上的人员,有固定经济生活来源及固定合法住所,本人提出申请的,可转为常住户口。同时,蓝印户口与今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定接轨。
5、需要落蓝印户口的人员必须自愿申请,由县公安局审查批准,正式发给蓝印户口本方为有效。
6、本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县公安局组织试行,并负责解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试行。
安宁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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